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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代理记帐企业国税发票购领

1、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使用发票的,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发票验旧供新表

    (2)附报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回;

        b. 购票人身份证明验证后退回

        c. 《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3)特定资料

        a.未办理银税库联网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有“深银联”标志的青岛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

        b.领购增值税专用记帐发票以及代理记账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须提供税控IC卡

        c.所有普通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印企业衔头发票除外)

 

问: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1)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青岛代理记账公司,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和存放假空白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印、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以非法凭证入账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对使用非法凭证进行偷税的,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如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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